發布時間:2020-08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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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理解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三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,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,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登記。雙方經營者同時申請辦理的,登記機關可以合并辦理。
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家庭經營以外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經營者變更?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,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,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登記。是不是可以理解為新的經營者可以使用原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?
答:個體工商戶可以辦理經營者變更,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,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,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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